臺北藝大戲劇廳、舞蹈廳、音樂廳、中庭劇場
校內使用管理辦法
一、本校各教學單位學期製作申請使用流程
(一)申請手續
1.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,由學院出簽申請。
2.各學院先彙整院內各單位需求,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。
(二)檔期使用協調
1.展演藝術中心視場地使用狀況,於學期開始時,召開會議協調各單位使用檔期。
2.在音樂廳進行之學期製作,彩排時間以當天或前一天為限,額外增加之時段依音樂廳對外收費標準計算。
(三)場地使用保證金
本校各教學單位學期製作,使用各場地免收保證金。
(四)繳 費
本校各教學單位學期製作,使用各場地免收場租。
(五)場地使用協調
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七個工作天,備齊演出需求及相關技術資料,主動至展演藝術中心與各場地
舞臺監督召開「場地使用協調會議」,協商配合服務事宜。如因申請單位未召開「場地使用協調會議」或
未經會議確認執行事宜,導致節目執行瑕疵或受觀眾抱怨,而影響展演中心聲譽,展演中心得視情況停止其使用。
(六)申請單位使用各場地須依本辦法第九項之使用規定,確實執行。
二、本校各教學單位畢業製作申請使用流程
(一)申請手續
1.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,由學院出簽申請。
2.各學院先彙整院內各單位需求,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。
(二)檔期使用協調
1.展演藝術中心視場地使用狀況,於學期開始時,召開會議協調各單位使用檔期。
2.在音樂廳進行之畢業音樂會,彩排時間以當天或前一天為限,額外增加之時段依本廳對外收費標準計算。
3.經過系上核准且透過系辦申請在戲劇與舞蹈廳進行之畢業製作,裝台至彩排時間原則上以14天為限
(個人申請則以7天為限),額外增加之時段依各廳對外收費標準計算。
4.學生之畢業製作檔期,應由教學單位提出並負責,展演中心不接受學生自行提出之免費檔期申請,
如經個人申請的學生請繳交保證金
(三)場地使用保證金
1.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或檔期協調會議後,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四十五天繳交場地使用保證金,逾期視同放棄。
展演藝術中心得自行安排候補者依序遞補,不另行通知。
2.保證金計算方式:每場新臺幣2000元整計(個人申請的學生請繳交保證金二萬元整),本中心開立保證金臨時收據。
3.保證金退費:申請單位於場地使用完畢後,展演藝術中心確認各項使用狀況良好後無息退還,申請單位最遲於
一個月內攜帶保證金臨時收據至本中心辦理退費,逾期視同放棄。
(四)繳 費
1.各學院確認及提出申請之畢業製作展演活動,展演中心場租費用免收。
2.每天演出一個時段酌收清潔費新臺幣500元整,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七個工作天繳交至展演中心。
3.保證金交納後,即為場地檔期確認,申請單位如需更換檔期,應於場地使用日前一個月前提出,
否則保證金沒收不予退還。
(五)場地使用協調
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七個工作天,備齊演出需求及相關技術資料,主動至展演藝術中心與本廳舞臺監督召開
「場地使用協調會議」,協商配合服務事宜。如因申請單位未召開「場地使用協調會議」或未經會議確認執行事宜,
導致節目執行瑕疵或受觀眾抱怨,而影響本中心聲譽,本中心得視情況停止其使用。
(六)申請單位使用本中心場地須依本辦法第九項之使用規定,確實執行。
三、本校行政單位及各中心辨理本校之活動申請使用流程
(一)申請手續
1.本校行政單位及各中心辦理校內指定之各項活動,如週會、系大會、演講、新生訓練、畢業典禮等師生活動,
原則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提出申請,最遲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申請。
2.填具臺北藝大展演中心各場地使用申請表,送交展演藝術中心。
(二)檔期協調
1.展演藝術中心視場地使用狀況,於學期開始時,召開會議協調各單位使用檔期。
2.在本中心場地進行之週會、系大會、演講、新生訓練、畢業典禮等師生活動,裝台及彩排時間原則以當天
或前一天為限,額外增加之時段應徵得本中心同意後始得規劃。
(三)場地使用保證金
本校行政單位及各中心辦理校內指定之各項活動,使用展演中心場地免收保證金。
(四)繳 費
本校行政單位及各中心辦理校內指定之各項活動,各場地場租費用免收。
(五)場地使用協調
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七工作天,備齊使用需求及相關技術資料,主動至展演藝術中心與各場地舞臺監督
召開「場地使用協調會議」,協商配合服務事宜。
(六)申請單位使用各場地須依本辦法第九項之使用規定,確實執行。
四、本校各單位主辦、承辦、協辦各項活動申請使用流程
(一)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檔期首日三個月之前檢附使用計畫之相關資料,提簽至展演藝術中心申請。
(二)相關租用規定依「臺北藝大展演中心各場地租用管理辦法」辦理。
(三)場租優惠
1.依「臺北藝大展演中心各場地租用管理辦法」對外收費標準最優惠價格。
2.遇有特殊情形,經本校主管裁示辦理。
五、本校各教學單位上課教學申請使用流程
(一)申請手續
1.固定課程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,由學院提簽申提。
2.各學院先彙整院內各單位需求,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。
3.單次教學需求,使用日前一個月提出,否則不予辦理。
4.單次教學填具「臺北藝大展演中心各場地租用申請表」,送交展演藝術中心。
(二)檔期協調
1.展演藝術中心視場地使用狀況,於學期開始時,召開會議協調各單位使用檔期。
2.在音樂廳進行上課教學以管風琴課程為主,次以音樂廳相關教學之實際需求課程,
其他如表演課、演奏課、排練課不予開放申請借用。
3.上課教學檔期,應由教學單位提出並負責,展演中心不接受學生代表老師提出之檔期申請。
(三)場地使用保證金
各學院確認及提出申請之上課教學,使用展演中心場地免收保證金。
(四)繳 費
各學院確認及提出申請之上課教學,展演中心場地場租費用免收。
(五)場地使用協調
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七工作天,主動至本中心辦公室與各場地舞臺監督召開「場地使用協調會議」,
協商配合服務事宜。
(六)申請單位使用本展演中心場地須依本辦法第九項之使用規定,確實執行。
六、本校教職員工生演出之音樂會申請使用流程
相關租用規定依「臺北藝大展演中心各場地租用管理辦法」辦理。
依「臺北藝大展演中心各場地租用管理辦法」本校教職員工生可享場租八折優惠。
七.本校邀請觀摩演出之團體申請使用流程
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檔期首日三個月之前檢附使用計畫之相關資料,提簽至展演藝術中心申請,經本校主管裁示辦理。
八、本校社團活動申請使用流程
(一)申請手續
1.申請社團應於活動前二個月提出檢附使用計畫之相關資料,至展演藝術中心提出申請。
2.填具「臺北藝大展演中心各場地租用申請表」,送交展演藝術中心。
(二)檔期協調
1.展演藝術中心視場地使用狀況,於學期開始時,召開會議協調各單位使用檔期。
2.在本展演中心場地進行之社團活動檔期,裝台及彩排時間以當天或前一天為限,額外增加之時段依校外租借費用租用。
3.以社團名義邀約或合作之外來團體,依校外租借費用租用。
(三)場地使用保證金
1.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或檔期協調會議後,繳交場地使用保證金,逾期視同放棄。展演藝術中心得自行安排候補者
依序遞補,不另行通知。
2.保證金計算方式:每日新臺幣貳仟元整計,本中心開立保證金臨時收據。
3.保證金退費:申請單位於場地使用完畢後,展演藝術中心確認各項使用狀況良好後,於一週內無息退還,
申請單位請攜帶保證金臨時收據至本中心辦理退費。
(四)繳 費
為輔助學生社團,申請活動經學務處同意核簽後,每學年免費使用一次,酌收清潔材料費每日新台幣貳仟元整,
第二次起使用,以校外租借費用八折優惠。
(五)場地使用協調
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七工作天,備齊演出需求及相關技術資料,主動至展演藝術中心與各場地舞臺監督召開
「場地使用協調會議」,協商配合服務事宜。如因申請單位未召開「場地使用協調會議」或未經會議確認執行事宜,
導致節目執行瑕疵或受觀眾抱怨,而影響展演中心聲譽,展演中心得視情況停止其租用。
(六)申請單位使用各場地須依本辦法第九項之使用規定,確實執行。
九、使用規定
使用戲劇廳請參照「台北藝大戲劇廳租用管理辦法之租用規定」實行之。
使用舞蹈廳請參照「台北藝大舞蹈廳租用管理辦法之租用規定」實行之。
使用音樂廳請參照「台北藝大音樂廳租用管理辦法之租用規定」實行之。
使用中庭劇場請參照「台北藝大中庭劇場租用管理辦法之租用規定」實行之。